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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》的通知

分类标签:自学考试,自考政策,政策法规   更新时间:2018-09-29   关注热度:14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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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各设区市招考办(教育考试院)、各有关高校: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《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教试中心函〔2018〕150号)转发给你们,请你们认真学习领会,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。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

本站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获悉:




各市、县(区)招考委、江西警察学院:


    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〉和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〉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[2018]1号)要求,按照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、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〈江西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实施方案〉(试行)的通知》(赣招委字[2018]20号)规定,从2018年10月起,侦查学专业(本科,代码:030405)停止招收新生,现将有关事项及专业安排通知如下:


    一、2018年10月起,侦查学专业(本科,代码:030405)不接纳新生报考,2020年10月不安排理论课程考试,2021年起不颁发侦查学专业(本科,代码:030405)毕业证书。


    二、2021年起,未毕业的考生,按公安管理学专业(本科,代码:030612TK)继续报考及办理毕业(见附件)。


    三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做好侦查学专业(本科,代码:030405)停考的宣传及专业对接工作。在停止办理毕业证书前,主考学校应继续认真履行主考学校职责,保证该专业停考工作有序、平稳过渡。


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《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教试中心函〔2018〕150号)转发给你们,请你们认真学习领会,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。


 


    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9月27日


 





附件【教试中心函[2018]150号 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.pdf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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